近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2025年温州市级产业政策》。其中提出,企业首次获绿色产品全项认证证书的奖励10万元,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金丽温开放大通道能级,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速打造“全省第三极”,制定如下政策。 附件: 1.2025年温州市级产业政策 2.附则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2日
序号 奖补项目名称 条款内容 30 质量奖奖励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新获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60万元;新获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奖励10万元;新获浙江省政府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标准创新组织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1 “浙江制造”奖励 对首获“浙江制造”产品(含“浙江精品”“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农产”等)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新认定浙江制造精品的奖励10万元,新认定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的奖励10万元。 32 制定标准奖励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主导制定的标准评定为“浙江标准”的,奖励10万元;为主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优秀等级奖励30万元,良好或合格等级奖励20万元;为主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优秀等级奖励15万元,良好或合格等级奖励10万元。 33 绿色产品认证奖励 企业首次获绿色产品全项认证证书的奖励10万元;首次获绿色产品分项认证证书(不包括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中自我声明类)或者列入省级以上双碳认证试点企业首次获得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奖励5万元。绿色产品全项认证和分项认证不得重复申报奖励。 40 软件企业资质认证奖励 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首次通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列入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的,奖励20万元。新列入省级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新认定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认定省级领军型、成长型浙江数商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47 餐饮企业认证奖励 加强餐饮业标准贯宣实施,对通过国家钻级酒家标准认证评定的限上餐饮企业,奖励5万元;对通过ISO22000、ISO9001、HACCP、餐厅餐饮服务认证的限上餐饮企业,奖励2万元。 99 外贸企业能级提升奖补 对新获浙江出口名牌、新获评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对新获评省级跨境电商园的园区,奖励运营主体3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新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对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和境外商标国际注册、检测等项目企业,按个或项给予项目费用的50%补助,同一企业补助累计金额最高20万元。 对经考核合格的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点给予补助,其中评定优秀的补助20万元,合格的补助1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奖励50万元。 104 二手车出口企业补助 对二手车年销售1000台、3000台、5000台、8000台以上的出口备案企业,对二手车交易时支付的二手车上牌费、交易服务费、二手车出口检测费用给予60%、70%、80%、90%补助,其中每辆车交易服务费最高200元、检测费最高200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5年1月1日开始计,除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政策外,适用范围原则上为市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市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每条政策条款涉及两项及以上的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奖补资金,原则上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以竞争性分配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制定细则执行。 3.名词解释。(1)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2)“以上”均包含本数。 4.分档奖补。对工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企业实行分档奖补,其中:对于规下企业,按相关条款政策标准的70%实施奖补;对于规上企业,以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全市上年度研发强度(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基准,企业研发强度低于基准的,按相关条款政策标准的80%实施奖补;高于(含等于)基准的,按相关条款政策标准的100%实施奖补。 5.执行效力。本政策自2025年5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未明确奖补事宜以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为准。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