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共70多家认证机构受到行政处罚,较2022年同期多出约30%。国家认监委加大力度核查认证机构资质符合性和持续符合资质和认证能力的问题。
经核查,认证机构存在申请认证机构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不具备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和能力的问题。决定撤销以下50家认证机构批准资质(其中7家撤销部分领域资格)。
1、认监委第4号公告(12家)
按照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监委组织开展了认证机构资质符合性现场核查。经核查,以下12家认证机构存在申请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目前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的问题,详情如下:
中泽认证技术(深圳)有限公司(CNCA-R-2021-886)、中源国际认证检测(深圳)有限公司(CNCA-R-2021-894)、四川千石创新科技中心(CNCA-R-2022-1104)、亚瑞仕(重庆)检验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121)和英特检测认证(深圳)有限公司(CNCA-RF-2021-96)等5家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在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
南京爱生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036)、安徽中爵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048)、安徽徽弘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060)、启优认证(江苏)有限公司(CNCA-R-2022-1078)、永凯认证(杭州)有限公司(CNCA-R-2022-1085)和新卓越(安徽)认证有限责任公司(CNCA-R-2022-1095)等6家认证机构在资质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
江西百信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003)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法定条件。
经研究,决定撤销上述12家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此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
2、认监委第6号公告(5家)
按照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监委组织开展了认证机构资质符合性现场核查。经检查,以下5家认证机构存在申请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目前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的问题,详情如下:
大象鸿图认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CNCA-R-2022-1113)、维他姆(北京)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122)等2家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在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
兴诚(杭州)检测认证科技有限公司(CNCA-R-2021-866)在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
广东华胜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1-829)在扩大认证业务范围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
中区国际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1-927)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法定条件。
经研究,决定撤销大象鸿图认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维他姆(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兴诚(杭州)检测认证科技有限公司、中区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等4家认证机构资质,决定撤销广东华胜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领域资质。上述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此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
3、认监委第8号公告(8家)
按照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监委组织开展了认证机构资质符合性现场核查。经检查,以下8家认证机构存在申请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的问题,详情如下:
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188)、安徽企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00)、安徽世国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12)、安徽凯旋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14)和安徽启宸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43)等5家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在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
中旭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19-591)在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不动产服务、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等认证领域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
安徽斯尔迈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167)、凯斯恩认证服务有限公司(CNCA-R-2023-1202)等2家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安徽企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安徽世国认证有限公司、安徽凯旋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安徽启宸认证有限公司等5家认证机构资质,上述认证机构此前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中旭认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不动产服务、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等认证领域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安徽斯尔迈认证有限公司、凯斯恩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等2家认证机构资质。
4、认监委第23号公告(25家)
企信认证(江苏)有限公司(CNCA-R-2023-1174)、汉桥认证(云南)有限公司(CNCA-R-2023-1191)、杭州有信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01)、跃华认证(江苏)有限责任公司(CNCA-R-2023-1207)、云信国际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53)、认创认证(江苏)有限公司(CNCA-R-2023-1265)、安欣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73)、浙江高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81)、安徽众盈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88)、兴讯认证(湖北)有限公司(CNCA-R-2023-1310)、汇特认证(江苏)有限公司(CNCA-R-2023-1325)等11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上述11家认证机构资质。
中连智能认证(深圳)有限公司(CNCA-R-2023-1184)、杭州唐鉴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11)等2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不具备相应领域资质条件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中连智能认证(深圳)有限公司产品认证(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领域资质;撤销杭州唐鉴认证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领域资质。
宁夏晟标认证服务有限公司(CNCA-R-2022-1062)、华博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116)等2家认证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上述2家认证机构资质。
标信国际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022)、中达联合江苏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027)、中验认证服务(河北)有限公司(CNCA-R-2022-1058)等3家认证机构不能持续符合相应领域资质条件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标信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服务认证(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领域资质;撤销中达联合江苏认证有限公司服务认证(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不动产服务、支持性服务)领域资质;撤销中验认证服务(河北)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领域资质。
行业自律和认证的公正、客观、权威性,需要每一位合格评定领域人员为之奋斗,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部门正联合打击虚假认证、买卖证书、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等行为,各机构、企业需合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认证行业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