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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机构再认证未及时缩减认证范围,被罚7.26万

时间:2025-05-12 16:20:07 来源:广汇联合认证 点击:11

信用中国官网显示,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其他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被罚没7.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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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5﹞352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决定日期:2025-05-06
处罚内容:
当事人与青岛中**签订的再认证协议未约定认证范围的行为,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的规定。当事人未及时将对青岛中**再认证情况上报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行为,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的规定。当事人未对认证的青岛中**质量管理体系和青岛胶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当事人与青岛中**签订的再认证协议未约定认证范围,情节轻微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及认证有效性,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对认证的青岛中**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的违法行为时间为2023年3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对比现行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该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均未修改。因此,该违法行为直接援引现行立法作为定性及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向青岛中**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编号:HG20Q0021RIS)认证和向青岛胶*出具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编号:HG21S0005R1S)认证为非强制性认证,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改正等措施,且未造成危害,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指情形,依法从轻情节,拟按从轻程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予公布:(四)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罚款金额(万元):7.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6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20日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8-403,换发日期:2024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30年04月20日,认证业务范围:服务认证(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国推认证(有机产品(OGA)、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1.当事人于2023年3月11日与青岛中**签订认证服务协议,为其提供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16idtISO9001:2015)再认证服务,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向其出具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16idtISO9001:2015)认证证书,认证范围:机客车配件、铁路轨道交通设备及配件生产,证书编号:HG20Q0021R1S,初次颁发日期:2020/03/23,证书颁发日期:2023/03/21,证书有效期限:2026/03/20。以上认证中:(1)2023年3月11日双方签订认证协议时当事人使用了旧版本《认证服务协议》,未约定认证范围,导致青岛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认证监督检查中被通报。当事人在接到我局以上线索后已积极整改,修改协议内容。(2)因当事人内部系统设计不好,导不出数据导致未及时将此次再认证情况上报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当事人客户不稳定,再认证客户很少,该问题被掩盖后未被发现。当事人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后,已于2024年6月4日将再认证情况上报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3)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3月、2023年3月对青岛中**进行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HG20Q0021R0S、HG20Q0021R1S),认证范围均为:机客车配件、铁路轨道交通设备及配件生产,但青岛中**2023年9月18日获得的中国中车供应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SFGYS000050780301,工序委外:动车组:中小件加工(车体)城轨地铁:中小件加工(车体)铁路客车:中小件加工(车体),有效期:2023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17日),没有铁路轨道交通设备生产。当事人解释青岛中**以前生产过铁路轨道交通设备(2019-2020年期间曾为客户中车四方股份生产过转向架轴箱体),近几年不再生产
处罚依据:
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予公布:(四)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和报告的。”的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的规定。
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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