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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机构被罚3万

时间:2025-05-30 15:27:25 来源:广汇联合认证 点击:5

据信用中国官网显示,中农慧眼(苏州)有机产品认证有限公司,因

违规向列为严重失信对象企业发放认证证书,被罚没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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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吴市监处罚(2025)00239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05-13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3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3.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2025年1月18日,我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中农慧眼(苏州)有机产品认证有限公司在对云南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有机认证时,违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出具认证证书,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查处并撤销相关有机认证。接报后,我局对举报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初查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对云南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办法有机产品(OGA)认证证书,云南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列为“严重失信”对象并于2024年12月18日在“信用中国”予以公示。当事人涉嫌违反认证程序对失信对象进行认证,为查明事实,经审批,我局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中农慧眼(苏州)有机产品认证有限公司系开展认证服务的企业。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2日为云南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有机认证 加工类”认证(初次获证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后于2024年11月6日与该企业签订有机产品认证合同,并于2025年1月15日再次为上述企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进行颁证,证书编号654OP2300013。经查,涉事企业被人民法院列为“严重失信”对象并于2024年12月18日在“信用中国”予以公示。当事人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进行了认证并出具认证证书。案发后,当事人暂停上述证书开展自查,并于2025年3月11日对上述认证证书予以撤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1月18日,我局收到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2月12日,我局对线索进行初核取证材料4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违法问题进行初核取证情况。 3、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涉案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认证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有关主体进行认证情况。 5、2025年4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截屏打印件1份,当事人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及标志的通知材料1份,4月28日我局核查确认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5年4月29日,向当事人制发了《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市监罚告〔2025〕00244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未按照规定对认证对象是否“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审核把关,并且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该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三)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二款“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主观认识较为深刻,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客观上,当事人的报告已经对外出具,已经造成一定的影响。 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机关: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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