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郏市监处罚﹝2025﹞7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02-10 处罚内容:罚款22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22.0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其“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被撤销无效的情况下,继续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上述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