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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认证体系、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CGMP)的企业,奖励5万元。 |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 | 对首次通过IS014000(GB/T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GB/T31950企业诚信管理体系、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3A级以上、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HACCP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 | |
| | 首次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2万元。 | 本办法自2024年2月9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后符合上述条款要求的奖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对省级部门发文确定的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业类别内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自认证通过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奖励5000元。 | 24年2月发布,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 | 对首次通过ISO9001、ISO14001、ISO22000和HACCP标准体系认证的,每张证书给予5000元奖励。 | |
| |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具体是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对获得补助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资金;同一年度获多项认证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补助,不重复补助。 | 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 | 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机构,每项认证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万元。 | 本意见自2025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 | 对获得ISO9000、 14000、 18000、 22000、 HACCP、测量等管理体系认证或有机产品等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单位,每完成一个认证,给予一次性支持1万元。 | 自2024年4月8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 |
| | “四上”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6万元奖励;其它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的50%奖励。 | |
| | 对首次通过国家“三合-”(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 | 2024年5月27日发布,本政策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
| | 对制造业小微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0.6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 |
| | 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其中一个管理体系认证或者TS 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 |
| | 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一年以上(国家认监委查询有效状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 |
| | 当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0.5万元奖励。 | |
| | 当年通过IS09001质量保证体系、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0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 | 2022年9月28日发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 | 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个单项认证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 | |
| | 对新通过“苏州制造”品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25年2月28日发布,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 | 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项体系认证的单位,属于制造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属于农业、服务业等产业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 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7日。 |
| | 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http://www.cnca.gov.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包括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完成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按照不超过70%的比例予以支持。咨询培训、年费、换证等支出不予支持。 | |
| | 对首次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0元。 | 2022年11月4日发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 | 对首次通过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民营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 |
| |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每家单位奖励 2 万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管理体系认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等。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31 日。 |
| |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于申请ISO 系列认证和CE、UL、FDA、PSE、CB 等产品认证产生的咨询费、服务费等给予支持。支持内容为申报单位支付给专业服务机构的咨询费、服务费,开展国际认证相关的产品检验检测费用,以及获得认证当年有关官方收费,支持比例50%。每获得一个国际认证最高支持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每个企业获得支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 | 2024年2月28日发布,具体ISO系列包含哪些,需要4月10前申报后,专家经综合评定才可确定种类是否属于该系列,存在不通过情况,申请条件:去年再认证和刚认证的企业。 |
| | 经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正式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评定,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ISO9001,每个认证企业奖励1万元。 | |
| | 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IATF16949、ISO13485、TL9000、AS9000、GJB9001等其他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组织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对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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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服务贸易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列入扶持范围的国际资质认证详见附件3-7,含9001),以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申请专利、版权登记、境外商标注册、境外广告宣传等,按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人民币。 | |
| | 对首次通过ISO、HACCP、GMP认证的,每件分别奖励3万元。 | 2026年3月5日发布,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
| | 支持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对新获、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低碳认证、新能源认证等国际或国家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 本政策自2022年5月16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
| | 同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 |
| | 对于首次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万元。 | 2023年11月22日发布,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 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市场主体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黔南府发〔2022〕4号)、《黔南州市场主体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市场主体培育激励奖补政策兑现操作规程的通知》(黔南市场主体领办发〔2023〕3 号)文件精神,经审核,拟对30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单位给予补助1.28万。 | |
| | 对首次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ISO9001)、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1)和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1)三合一管理体系认证的旅游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奖励3万元。 |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0日。 |
| |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1)和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ISO45001)]的,可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性补贴。 | |